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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农业部《农农发<2008>1号文》的通知

时间:2012-08-10 15:06

关于转发农业部《农农发<2008>1号文》的通知

  鲁农药检字<2008>第2号

  各有关农药生产企业:

  现将农业部农农发<2008>1号文《农业部关于农药临时登记超过有效期限清理产品申办延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有关企业按通知要求提供资料,填写《清理产品有效期延期申请书》并加盖公章(见附件二)、《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对标签的初审意见》(见附件三),经省所审查同意后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有关表格可从www.sdica.com下载。

  二、已在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报送资料但标签未按照新规定制作的,请按《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要求重新制作,并填写《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对标签的初审意见》,经省所审定后统一报部所。

  三、新设计标签要求低毒标志为黑框黑字;英文通用名不强制标注;大田用药使用剂量采用每公顷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并以括号注明每亩使用制剂量或稀释倍数。

  四、所有标签样张上不得加盖企业公章,所附证明材料一个产品对应一套,表格上填写的资料受理编号不是接收大厅的顺序号,受理编号可通过顺序号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查询获得。

  联系电话:0531-82355235

  山东省农药检定所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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